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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法概论复习提纲第一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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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

  一、法的本质

 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、社会规范,有其自己的本质和特征: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。这是法的阶级性,是法的本质和属性;②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;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。

  从法的起源和基本性质看,阶级性是法的基本属性。法也具有社会性,有着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。

  二、法的形式

  广义上说,法的形式问题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结构形式。

  1.法的渊源

 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:①宪法;②法律。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、颁布的规范性文件;③行政法规。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-国务院制定、颁布的规范性文件;④地方性法规;⑤规章;⑥国际条约。

  2.法的结构

  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、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三个层次构成。

 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组织细胞,他通常由三部分组成:①假定;②处理。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、最核心的部分;③制裁。

  三、法人制度

  1.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。

  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:依法成立;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;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场所;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。

  2.法人的分类:①资本主义理论的法人分类:公法人和私法人;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;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;②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的法人分类:企业法人;机关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。

  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。

  四、代理制度

  1.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,在代理授权范围内,与第三人进行的,确立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。

  2.代理的法律特征是:①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;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,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;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;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之接归被代理人,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(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),均由被代理人承受,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。

  3.代理的种类有:委托代理;法定代理;指定代理。

  4. 《民法通则》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:①无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进行代理的,均为无权代理,均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;如被代理人追认,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,视为同意。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;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,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。④委托代理转托时,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,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,否则,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。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。

  五、所有权制度

  1.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又称财产所有权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采取四分法,规定了四种权能:占有权;使用权;收益权;处分权。

  2.所有权的法律特征:①所有权权力具有绝对性;②所有权权力具有排他性;③所有权是一种完整、充分的物权。

  3.所有权取得由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。

  4.财产可以有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共有。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。

  六、债权制度

  1.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,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,即债权和债务。

  2.债权和所有权的关系

  债权和所有权密切联系,但又有区别,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:①主体。债的主体-债权人、债务人都是特定的,而所有权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,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。②内容。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。所有权则不同,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、使用和处分的权利,义务则是除所有人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义务。③客体。债的客体可以是物,也可以是行为,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。

  3.债的分类:①按照债的发生根据,分为合同之债、侵权行为之债、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。②按债的标的物的属性,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。③按债的主体数量,分为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,其中,多人之债有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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